首先,迟延履行属于罚息,是对不按期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惩罚方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质属性上的区别。其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立,在价值取向上更侧重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弥补;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对被执行人施以适当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此,本解释中确立的约定优先以及本金优先受偿的原则与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民法领域中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因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而言,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如果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则应当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备注:刘贵祥,王宝道在《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18辑】撰文认为“应当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迟延履行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迟延履行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迟延履行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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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批复》确定了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后,经过了多年实践检验,解决了部分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许多法院反映由于缺乏专业性,没有相关的技术支持,执行实践中这一原则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在此次司法解释制定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法院对清偿顺序采纳本息并还原则意见很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此予以修正。如果不修改,则需要开发出一套软件,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也要上网公开,让当事人能看到、能使用,体现执行的公开、公正、高效和规范。但当时的主流意见认为,计算复杂不应成为否定并还原则的理由,本息并还原则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较为公平的计算方法。因此,在本解释的初稿中对这一问题依然坚持了本息并还原则,规定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本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然而在司法解释稿反复征求意见过程中,随着对这一问题理解的不断深化,经过反复比较,就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重大变更。在司法解释第五稿中最终放弃了本息并还原则,转而确定了当前的先本后息的原则。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兑现执行款,符合约定俗成的民间交易惯例,在计算结果上坚持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按照先本后息的方式兑现执行款,与先息后本以及本息并还原则相比,同样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的最少,对被执行人最有利,在计算结果上坚持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因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制度的设计上,采纳先本后息原则有利于适度平衡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追求执行措施的合理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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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八达电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2015)执监字第200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广东高院确定“先息后本”原则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2009年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2009年之后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一是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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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1997年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清偿顺序,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湛江中院(1996)湛中法经初字第101号和广东高院(1996)粤法经一上字第568号民事判决未在判项中明确,八达公司和重钢公司亦无约定,在此情况下,湛江中院按“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计算重钢公司偿付的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能认为其错误。广东高院以执行中应当“先息后本”为由,撤销湛江中院终结执行裁定,指定茂名中院继续执行,缺乏法律依据。重钢公司关于广东高院确定“先息后本”原则于法无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赣州中院分段计算本息并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