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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通报2025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APP下载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3-13 19:58: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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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通报2025年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AG尊龙凯时- 尊龙凯时官方网站- 尊龙凯时APP下载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钟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向某服装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两件女士上衣,共支付411元。购买前,钟某询问商家“图片模特和衣服都是实拍的吗”,商家答复“我们店铺的图片都是实物拍摄”,并提供了模特身高、体重及尺码信息。收货后,钟某发现实物与宣传图片存在显著差异,两件服装在花纹、版型、造型等方面与图片有明显不同。经审查,案涉商品图片均系“AI”生成,商品的详情页面均仅有“AI”图片,没有实物图片或照片,也未有案涉图片系“AI”生成的说明、提示或标识。钟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故诉请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故此,经营者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介绍、宣传等内容,负有审查义务。经营者应当确保其所展示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实际状况,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虚构商品特征。若人工智能生成信息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信息存在显著差异,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购买决定的,构成消费欺诈。某服装公司利用“AI”技术生成与实物差异显著的图片,并在消费者询问时虚假陈述,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本案是在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新技术应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积极探索,对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商业宣传中的合法运用具有典型意义。本案确立了经营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审查义务规则,这为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技术可以用于美化与展示,但应对消费者进行必要提示与说明,不得逾越“失真”的红线。本案的处理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经营者合法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划定了行为边界,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技术运用中恪守诚信原则。

  何某与某咨询公司约定由某咨询公司在30天内为何某提供专属定制情感咨询课程及代聊,公司应做到8小时内及时回复。某咨询公司通过微信向何某发出的《服务告知书》载明“本服务费一旦收取,概不退款”。双方签订的《情感咨询服务协议》载明“定制课程服务费及情感咨询费均不予退还”等条款,并提示“因感情为非可控因素,不承诺任何服务结果”。履约过程中,某咨询公司向何某发送的课程为通用内容,未能结合何某自身情况定制,且存在多次未在8小时内回复的情形。服务到期后,何某主张服务内容与约定不符、效果未达预期,遂起诉请求退还服务费。

  法院认为,首先,《服务告知书》中“本服务费一旦收取,概不退款”以及《情感咨询服务协议》中关于定制课程服务费及情感咨询费“均不予退还”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退款的权利,应属无效。其次,基于情感咨询服务的特殊性,经营者虽可提示不承诺特定结果,但仍应全面、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某咨询公司所选课程未能体现与何某自身情况的紧密联系,与合同约定的“定制课程”不符,且存在多次未履行8小时内回复义务的情形,构成违约,故判令某咨询公司向何某返还部分服务费。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某运动公司以内部管理调整为由单方变更开课人数规则,导致王某无法正常约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回服务费。其次,对于王某主张的三倍赔偿,因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某运动公司存在欺诈,故不予支持。最后,关于退款数额,针对某运动公司提出的按照原价高额扣费的主张,因该扣费标准系经营者单方设定,且显失公平,故不予采纳。本案属于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项,结合王某实际上课次数、课时单价,判决某运动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

  法院认为,玻尿酸注射属侵入性医疗项目,实施该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操作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告知消费者,且应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正规来源。经营者未尽到前述义务的属于故意隐瞒,其行为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接受服务的,应当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为林某实施玻尿酸注射的机构、操作人员均无相应医疗资质,且某美容公司提供的产品来源不明,属欺诈行为,遂判决某美容公司退还林某已付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已从小众高端消费逐步发展为常态化、日常化消费。广大消费者为满足对美的追求而接受医美服务,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判决明确美容服务机构提供侵入性医美项目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提供医美产品需满足“品质合格+产品溯源”的双重标准,对医美市场中的不规范医疗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判为规范医美市场、守护消费者“颜值安全”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样本,彰显司法裁判在新兴产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价值。

  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用户协议管理违规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对构建绿色网络环境具有示范意义。一是强化平台治理责任,明确支持运营方依法对侮辱性言论等破坏网络生态的行为采取管理措施,彰显司法对网络空间清朗化的保障作用。二是平衡用户权益与平台治理权,厘清“中止服务”与“部分限制”的区别,既防止平台滥用处罚,又明确其有必要的管理责任。三是促使用户行为自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网民遵守网络规则,不文明言行,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数字生态。

  法院认为,首先,王某主张的退车权利是基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规定,故其需举证证明符合前述法定条件。而王某主张的5次维修中,第一次检查并未出现黑屏现象,后几次仅为排查原因,其性质更偏向于故障诊断,而非一次完整的修理,难以认定其符合退车的法定条件。其次,案涉车辆问题仅为特定条件下的偶发故障,未影响车辆安全系统及基本功能。最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已提供软件升级解决方案,但王某未予配合。故本案不具备法定退车条件,遂判决驳回王某关于退车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