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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吉安县横江镇某村民小组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吉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该村民小组向徐某返还购买林木款及造林押金共计103,500元。判决生效后,因村民小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吉安县法院经调查发现,该村民小组作为被执行主体,其名下确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直接处置的集体财产。与此同时,村民小组负责人对判决结果心存抵触,并以各种理由消极应对、拒不履行,致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为破解僵局,吉安县法院确定了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化解,推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自治的工作思路,会同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横江镇党委共同发力,由镇综治干部、村委会书记、乡贤等组成调解团队,在检察人员的现场监督与见证下,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开展释法析理与情绪疏导工作,引导村民主动履行。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村民小组多方筹措资金80,000元支付给徐某,徐某充分理解村集体实际困难,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本案是执行法院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积极运用“检察监督+执行和解”双轨机制破解村集体执行难题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面对被执行主体特殊、财产形态复杂、履行意愿低下的案件特点,吉安县法院会同检察机关,主动将司法职能融入基层治理体系,依托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最终方案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核心债权,也考虑了村集体的实际履行能力,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彰显了执行职能与检察监督在促进基层善治中的协同价值,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1年3月至11月份,甘某红承包经营江西省遂川县某餐饮有限公司娱乐城。期间,遂川县某商行、某水果店、肖某分别多次向该娱乐城供应小吃、水果、啤酒等食品,后因娱乐城经营不善倒闭,甘某红尚欠上述供应商货款11.59万元未付。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甘某红应分别归还遂川县某商行、某水果店、肖某货款5.28万元、1.19万元和5.12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甘某红拒不履行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通过查控,暂未发现甘某红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因甘某红系外地人员且行踪不明,法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曝光等措施,但仍未执行到位。2022年9月,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7月始,遂川县法院在开展“终本清仓”专项行动中,对近三年的终本案件进行统一梳理,逐案过筛,上述三起终本案件被恢复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甘某红名下有一辆商务车。通过向遂川县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行踪及车辆轨迹,发现该商务车经常在宜春市区出没。执行干警立刻驱车赶赴宜春市,在当地交警部门的协助配合下,确定了车辆的大致位置。经过一天的蹲守,执行干警最终发现目标车辆,并在当地特巡警的协助配合下,成功取得车辆钥匙并将车辆扣押至执行法院。面对车辆即将被司法拍卖的处境,被执行人甘某红主动来到执行法院,筹钱将上述三起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开展“终本清仓”专项执行行动部署要求,有效运用“法院+公安”执行联动机制化解系列终本积案的典型案例。案件终本后,法院始终紧盯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地公安机关协助下,精准排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涉案车辆运行轨迹。为确保查控实效,法院第一时间商请异地公安机关协同配合,成功扣押涉案车辆。强有力的联控举措形成有效震慑,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三起终本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联系张某,要求其尽快履行生效调解义务,并责令其交出已查封的车辆。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不与法院联系。针对张某拒不履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前往银行调取了张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张某银行交易流水资金较大,存在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情形。执行法官及时固定证据,向王某依法释明可通过刑事自诉程序处理。王某针对张某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审理法官立即联系张某,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后果,并敦促其尽快履行。张某得知被刑事立案后,立刻表示将尽快筹款履行。此后,张某及时付清了拖欠已久的劳动报酬,并表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缴纳了2000元罚款。王某领取报酬后,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为突破僵局,新干县法院坚守“民生优先、多方联动”执行理念,主动担当、精准发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加强与农民工代表沟通,做好释法明理和情绪疏导,争取理解支持。同时与债权人充分沟通,依法预留农民工工资份额,为工资兑付创造条件。最终,在各方全力推动下,该玻璃厂取得章某苟等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玻璃厂投资人游某青按期筹措完毕全部款项交至法院。2025年1月春节前夕,新干法院向131名农民工集中发放全部工资款210余万元,确保农民工过上一个暖心年。
民生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切入点。在本案中,新干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工作方法,协调各方力量,凝聚工作合力,有效防范化解群体性纠纷风险隐患,切实筑牢民生权益保障底线。通过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格局,成功推动了案件高效执结,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责任担当。
执行过程中,经展开财产调查,未发现彭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查找,未找到彭某本人。经向刘某询问,其暂无法提供彭某财产及其人的线索,在穷尽冻结账户、失信惩戒等系列执行措施后,仍未执行到位,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化解本案执行僵局,安福县法院积极依托县、乡、村三级联动协同机制开展工作。执行法官与乡、村两级干部联合开展深入调查,充分发挥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多次联合上门走访、谈心谈话,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离婚五年,均未再婚,且双方对当初的离婚均有悔意。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执行法官再次联合乡镇政法委员、村干部上门合力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从家庭责任、子女成长、情感基础等切入点多角度引导双方重建信任、修复关系,劝解双方重归于好。经过不懈努力,彭某与刘某感情断钗重合。2024年8月26日,刘某主动来到安福县法院出具结案申请,该案圆满执结。
本案是执行法院依托基层协同执行机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实现情感修复与矛盾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积极引入乡镇、村级组织力量,通过发挥基层干部熟悉民情、贴近群众的优势,以情感沟通为桥梁,以家庭价值为纽带,成功促使离婚双方“破镜重圆”,实质性化解双方纠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等理念,展现了基层协同机制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彰显了执行工作的智慧与温情,为社会树立了积极正面的价值导向。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慎采用“活查封”保全措施,指定该公司自行保管被查封设备并允许继续生产,同时动态监测销售回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园区管委会展开助企纾困工作。在园区管委会的积极推动下,该公司成功引入一家基金公司提供长期贷款。法院随即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充分磋商论证债务化解方案,促成各债权人与该公司达成和解。2024年底,随着引入资金逐步到位,该公司生产经营走上正轨,依约分期偿还了欠款。2025年,这家曾深陷债务泥潭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今重焕生机,销售额突破2.1亿元。
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既要有温度,更要有深度,执行中要用好用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府院联动机制。吉安县法院采用“活查封”保全措施为企业保留生产火种,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企业改善经营现状赢得复苏时间。府院联动机制的高效运转,打破了司法、行政、金融等领域的壁垒,凝成助企纾困的合力,不仅解决企业的资金难题,更重塑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信心。本案通过司法智慧实现企业生存与市场秩序的共赢,展现了司法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动作为,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司法动能。
面对执行僵局与各方期待,执行法院打破常规办案思路,探索出一条兼顾效率、公平与温度的执行新路径。一方面,搭建有效沟通平台。执行团队充分运用“智慧执行”信息化手段,创新“线上+线下”沟通模式。线上建立“一案一群”即时通报机制,公开流程、答疑解惑,减轻异地当事人讼累;线下开展“入户恳谈+法律释明”精准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执行风险与程序限制。另一方面,制定科学解困方案。针对财产处置难题,执行法院主动联系相关保全法院进行会商,共同厘清多案保全顺序与受偿顺位,最终依据法律规定与债权性质,科学制定“法定优先+比例兼顾”的财产分配方案,推动2300余万元执行款依法有序分配,实现各方权益平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面对涉企连环债务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永新县法院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以“纾困解难、协同共赢”为目标,通过“统筹指挥+智慧沟通+联动破解”的系统性执行创新,将司法裁判确定的权益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履行成果。本案的成功执结,不仅高效兑现了2300余万元债权,稳定了执行当事人双方共12家企业的经营预期,更通过善意文明执行传递了法治温度,实现了“办理一案、化解一批”的良好示范效果,是人民法院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区域经济稳定的生动实践。
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集中体现,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夏某群从诉讼至执行阶段,在明知具备足额偿债能力的情况下,仍刻意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主观恶意深、行为性质恶劣,属典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通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强力打击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失信行为,既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又发挥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敬畏法律、自觉履约的良好法治风尚。
立案执行后,吉水县法院先后向被执行人蔡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冻结了其个人及公司账户,但蔡某不予理会,吉水县法院将蔡某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后执行法官远赴海南省调查取证中发现,被执行人蔡某多次变更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并且新开多个不被法院监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之前工程项目的赔偿款,意图规避法院执行。经深入调查,蔡某将前述赔偿款先行用于偿还其女儿、儿媳、朋友等近亲好友之间的债务,再指使亲友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从可供执行的2600多万元赔偿款中转移资产1500多万元,致使周某、罗某等多名债主需执行的债务本金2300多万元无法偿还,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吉水县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月,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2023年5月吉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其负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在已知自身有债务未偿还,并已被限制高消费、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隐瞒赔偿款,并将该款项先行用于偿还生效判决以外的其他亲友债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判决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教育、震慑作用,有利于形成尊重裁判、自觉履行裁判义务的社会氛围。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青原区法院锚定“快兑权益、防范风险”目标,以集中执行、府院联动、多元化解为抓手有序推进。一是集中查控夯实基础。组建专案团队,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全域排查超市跨区域资产,同步实地查封各门店、仓库货架、冷链设备等物资,摸排应收账款等线索,确保财产应查尽查。二是府院联动凝聚合力。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构建“法院+人社+商务+街道+行业协会”协同机制,精准核实薪资数据,做好员工情绪疏导,借助行业资源优化资产处置方案。三是多元协商实现共赢。秉持“法理情兼顾、利益平衡原则”,组织各方开展多轮协商,员工考虑到企业资不抵债及多重纠纷的实际情况,表示工资足额兑付后愿意放弃经济补偿金。
集中执行作为交叉执行的一种,是破解“多案分散、财产难统、受偿不均、进程受阻”困境的有效途径。在本案中,吉安中院充分发挥交叉执行机制优势,将系列案统一指定至青原区法院集中执行,实现执行资源高效整合,为跨区域案件集约化办理提供了坚实的机制支撑。青原区法院立案后,依托“党委领导+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模式全面发力,凝聚多元联动解纷合力,推动纠纷化解从终端处置向源头预防延伸,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注入司法动能,也为同类跨区域、涉众型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益借鉴。